(一)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即2022年1月30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除以上述自律措施以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类经营异常机构情形的,协会将视情节从严处理。舒心企服,可以解除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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