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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市试点推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

      2022-12-21 21:34:51发布,长期有效,54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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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市试点推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



    符合什么要求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在成都;



    成都市涉及散装冷藏冷冻食品餐饮服务需要办理;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除预包装实施备案制以外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核发成都市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的材料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文件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6.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



    8.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成都市办理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成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成都地区怎么办: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材料(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结时限:



    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格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



    各州(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



    各州(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各州(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发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请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于10个工作日内,凭本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各州(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各州(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各州(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核发成都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高新区,武侯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高新南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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