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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2-09-21 12:41:40发布,长期有效,76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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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成都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办理程序包括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情况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对象:成都市各区从事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含网上销售;本指南适用于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受理条件:


    1.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含出版物零售



    2、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



    3、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申请书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材料



    5、含网络零售图书的提供相应资料



    出版物许可证图书零售审批在成都的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高新区,双流区,郫都区,新都区,新津区,温江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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