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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2022-08-03 15:20:16发布,长期有效,125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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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如下:

    成都市政策免费指导电话15055137882(微信)

     

    第一章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认定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相关要求,打造一批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一流企业集群,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93号)《成都市“十四五”新经济发展规划》(成府函〔2021〕152号)开展企业梯度培育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面向全市新经济企业,建立新经济梯度培育库,按照“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三个梯度进行认定和培育,每年动态认定“新经济种子企业”不少于1000家,新认定“新经济双百企业”100家、“新经济示范企业”30家。

    第三条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政策找企业”的导向,采取数据抓取入库、自愿参评、免申即享、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评。

    第二章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条对成立2年以上、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经营问题,未上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纳入新经济梯度培育认定范围。

    (一)五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的,或取得1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取得3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平台认定的,如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三)拥有知名自主品牌,或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产品等自主品牌;或拥有特定领域资质、许可或牌照,如保密资质、军民融合资质、数据运营授权、定向领域产品等。

    (四)企业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增长2%以上(满足其中一项)。

    (六)获得过股权融资。

    (七)企业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团队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的,或创始人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经济500强企业、新经济500强等知名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核心团队高管的。

    (八)被纳入规上企业名单,或被纳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新经济示范企业”、省瞪羚企业名单;或被纳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部委示范项目名单。

    (九)获得“碳惠天府”机制建设先进单位;或被纳入市级以上绿色低碳发展相关名单。

    第五条建立新经济梯度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对符合认定范围的新经济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根据指标排名情况,择优确定“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和“新经济示范企业”

    第三章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认定流程

    第六条“新经济种子企业”认定:由市新经济委根据新经济梯度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精准抓取企业相关数据,评估形成拟入库种子企业名单,在征求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实现新经济种子企业免申报自动入库。

    第七条“新经济双百企业”和“新经济示范企业”按以下流程评选认定:

    (一)通知。市新经济委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参评指南。

    (二)参评。采取“主动通知、自愿参评”方式,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初审。企业所在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佐证材料报送市新经济委。

    (四)评审。市新经济委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形成初选名单。

    (五)审定。市新经济委将拟入库企业名单面向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口岸物流办、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市级部门征求意见,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形成建议入选企业名单并报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六)公示。审定后的拟入选企业名单进行为期7天公示。

    (七)发布。公示无异议后以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公开发布。

    第四章组织监督

    第八条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认定满3年的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予以撤销。对已经认定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其称号,取消涉事企业三年内申请资格。

    第九条库内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90日内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新经济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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