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共同投资,投资者应单独申报。两家以上企业共同投资的,由领导投资者统一申报。但是,如何确定领导投资者,商务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标准规定不一致。商务委员会部门以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为投资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为投资者。在外汇方面,申请人应向当地外汇局申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经征得其他投资者书面同意后,由投资金额较大的一方提出批准和备案申请。各方投资金额相等的,经协商一致,由一方批准备案。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相对大股东应当在征得其他投资者书面同意后申请备案或者申请批准。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一方应当协商备案或者申请批准。投资者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或批准的,应当将备案或批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者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向有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有关业务系统中登记。
在实践中,如果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不一定持股比例最高(可能存在高估值、高溢价投资),投资金额最大的一方和持股比例最高的一方应按照两个部门的要求分别向两个主要投资者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报告。
二、ODI备案有效期。
在实践中,如果ODI注册已经完成,并且由于实际情况暂时不付款,则应注意ODI证书的有效期,并在到期前及时申请延期,以避免过期后证书无效。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境外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需要进行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备案或者申请批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批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投资主体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申请延长有效期。
三、是否需要设置SPV。
根据一些地方的监管政策,注册地非申报地的投资者需要先在注册地设立投资主体,这通常是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考虑到税收规划,组织形式通常是有限合伙企业。
四、ODI备案成功后的注意事项。
1.投资完成后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或报告。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自项目竣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表。项目竣工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款所称工程竣工,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付、中国投资支出完成等。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境外企业负责人及时向驻外使(领)馆(商务办)报到。
2.每年向外汇局申请年检备案。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应当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国内多家机构共同实施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当到当地外汇局参加年度外汇检查。
实际上,地方税务部门通常会在6月30日前发出通知,完成上一年度投资项目的外汇年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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