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时候申报?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汉南区企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条件、补助政策是什么?想要申报的朋友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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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补助:
(一)武汉江汉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
1、对国内外着名创投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产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等在我区创办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2、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新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网络等技术服务设施,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后,再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举办具有全国性、区域性或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大赛、创新论坛、创业辅导等,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当年考核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发放运营经费补贴和装修补贴,运营经费补贴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开办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装修补贴)。
(二)武汉汉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
1、对双创孵化载体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开展年度考核。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奖励。众创空间年度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运营奖励。单个载体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2、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武汉江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
1、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做优做强。对2020年及以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2020年及以后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享受市级补贴基础上,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省“3A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的众创孵化机构,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四)东西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
1.对区相关部门认定的新组建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场地面积补贴,享受补贴的面积为已入孵企业所租用的场地面积。
2.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5万元,3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已享受过区级其他形式房租补贴的不能享受该项政策补贴。
(五)硚口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
对到本区创办众创空间、双创(众创)示范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创新小镇、创新街区)的国内外知名机构,给予运营主体50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六)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
支持众创孵化平台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贴2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七)青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奖励补贴
1、予经各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供大学生及在孵创业企业使用的会议室(路演厅、洽谈室、导师室及展示厅)等公共服务区进行补贴;
2、对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30%;新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不参加考核;对考核时未运营或搬迁出青山区的,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资格。
(八)蔡甸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贴
1、经区级备案批准的新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后,按照其场地改造费及建设费用的30%分三年给予事后补助,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存续期间每年按10%兑现,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奖励。
2024年武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条件:
Ⅰ、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
(三)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Ⅱ、孵化器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1年,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3 家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家;
(七)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Ⅲ、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Ⅳ、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武汉市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Ⅰ、众创空间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场地和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能提供共享的活动场所和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
(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
(六)具备创业活动组织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
Ⅱ、众创空间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6个月,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二)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三)入驻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个),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五)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3 家以上,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创业团队不少于2家(个);
(六)常态化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