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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技术改造补贴!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

      2023-10-31 09:12:54发布,长期有效,53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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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和流程及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开区、东湖高新区企业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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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 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21〕14 号 )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贯彻落实支持企业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补助政 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 明晰、有效监督的原则,发挥区级经信部门贴近基层、熟悉企业、 了解情况的优势, 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政策落实,实施先建设后 补助。

    第三条  资金的支持对象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工 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具体包括两类项目:一是纳 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 (最长不超过两年) 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二 是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且经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 估列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建设期内 (最长不超过两年) 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 500 万元及以 上。两类项目申报当年已主体完工。

    第四条  项 目 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本市纳税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其投资 项目落户武汉市域范围内且上一年度产值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 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近 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项目的补助标准如下:

    ( 一 )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依据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 (不超过两年) 内实际完成 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 8%,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专项资金支持。

    ( 二 )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据专项审计报 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 (不超过两年) 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 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 8%  (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20%) ,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 三 ) 对采购武汉市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 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项目,相 关产品补贴比例由 8%提高至 3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

    ( 四 ) 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 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六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主体完工后即可申报, 即报即

    审, 由各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通过委托第三 方审计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补助项目,编制资金支持计划

    并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定期兑现。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市、区各承担 50% ,采取市区两级支 持相结合,各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编 制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做好预算的执行管理和绩效 评价工作。补助资金由区级先行全额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财

    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

    第八条  市经信局负责编制更新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 资指导目录清单和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负责对专 项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督 促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的,依法提请追 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 复支持。招商协议执行期内的投资项目,依据招商协议落实投资 政策,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专项项目购置的生产性 设备跟踪抽查。获得专项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补助资金到位后两 年内不得出让、转移。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 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 支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之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9 年 ) 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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