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申报条件及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备案的奖励补贴,小编已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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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湖北省级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湖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比例达5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8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申报期前两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2)湖北省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过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湖北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1)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组建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60%,区级财政承担40%。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于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每2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获得市级优秀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黄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对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给予3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给予4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对评定为省级“3A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省厅奖励经费的30%比例给予配套资金奖励。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按总额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统计在孵企业共享使用科学仪器设备的检测费用,按30%比例给予补贴,由孵化器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到相关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组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并根据绩效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3)十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向国家、省推荐。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建设工作,在规划、场地、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4)宜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孵化器运营管理主体,自其缴纳第一笔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缴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50%给予奖励;自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5年按50%给予奖励。
支持孵化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期间或者经孵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对相应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专业和特色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对实际投入仪器设备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按其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种子资金,按其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对单个机构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对在孵企业,其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按其实付担保费的100%给予补助;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付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对于**额度300万元(含)以上的在孵企业,按照《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宜市财企发〔2007〕517号)给予**贴息补助。
对于新纳入国家、省级支持的孵化器项目,按照上级支持金额的5%-10%给予配套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5)襄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或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在市级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6)鄂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建设"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荆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助;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智慧园区,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智慧园区建设补贴;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3年内按其在孵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贡献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8)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且在孵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享受孵化器同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3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市场主体在孝感投资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星创天地"在对应的国家、省、市绩效考核中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2万元运营奖励,运营奖励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9)荆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10)黄冈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0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5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
(12)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平台由省级升为国家级,补奖差额资金。
(1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
(14)仙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支持各类双创平台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星创天地以及其他新型创新创业平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或备案的,分别给予其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补助6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年度绩效考评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激励支持。
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发明协会等建设满足基本功能要求的公共研发检测平台(中心)或中试熟化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5)天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建设高水平“双创”孵化平台。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可奖励10—200万元。
(16)潜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补贴政策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孵期间或者经孵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每上市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每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自建或合作共建专业和特色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对为入孵企业提供服务而购置仪器设备,且实际投入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其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入驻孵化器并为科技企业孵化提供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的技术转移平台和中介机构,根据其服务能力和转移科技成果数量、成果产业化成效等业绩,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