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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省)政府质量奖补助政策
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30万元。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省市条件会有所区别,如下我们就管理办法来看一下
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亳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我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每届市政府质量奖不超过10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并有效实施;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七)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国家、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组织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 组织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质量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的综合排序名单。
??设立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专家工作组从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取,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监督工作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审过程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涉及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申报、专家推荐、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申报组织的评审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将根据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组织均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要求和工作安排;监督工作组对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申报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书面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出通过书面评审的名单。
第十七条 通过书面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专家工作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候选组织名单。 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评审报告应及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根据专家工作组提出的候选名单,召开现场陈述答辩会,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 第十九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听取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根据综合排序名单,统筹行业分布情况,研究确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和市级主要媒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市政府质量奖名单。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发文通报表扬。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获奖组织优先享受全市各类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优先推荐争创更高级别质量奖。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组织可再次授予市政府质量奖,不占名额。
再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重复发放奖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章,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对评审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组织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三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审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7〕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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