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国家授权评奖的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二等奖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或者获市(厅)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或三等奖 3项以上。获省(部)级建筑业、房地产业行业奖项 1 项以上,或者获市(厅)级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奖项 2 项以上。
(三)参与主持省级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生产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四)参与主持省(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等技术工作 3 项以上,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五)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 3 项以上,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和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六)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 篇以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并实施。
(七)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1 项以上;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完成行业或地方标准(含省级工法)或地方性法规(含规章、规范性文件)2 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八)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 3 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项目 1 项或中型工程项目 2 项,或者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 2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 3 项以上,其项目通过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附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