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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条件以及贴息标准

      2022-07-07 16:49:41发布,长期有效,147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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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了,需要申报的可以来了解一下这篇文章了,有疑惑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

    一、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对象

    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

    (一)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重点疫情保供涉农企业、乡村休闲游(赏花游)企业、农村电商等农业企业。其中,重点疫情保供涉农企业(含农村电商企业)以疫情期间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生产、配送、保供等文件认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业部门认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家庭农场。经农业部门认定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家庭农场。

    (四)专业大户。经农业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户。

    市级农业经营主体**贴息资金要优先支持重点疫情保供涉农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科技示范户。

    二、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范围、期限及标准

    (一)贴息范围。农业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实际发生并已支付的**利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区分**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确定**额度核定利息。

    (二)贴息期限及标准。贴息期限以一个会计年度为测算依据,即对农业经营主体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支付的**利息进行贴息。跨年度**按2022年实付利息30%给予贴息,2022年度**按当年实付利息50%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可享受贴息金额=上年度**实付利息×贴息比例。单一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为200万元,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额最高为20万元,单个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年贴息额最高为10万元。

    三、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要求

    (一)借用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拒不归还、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予贴息。

    (二)有拖欠农民(集体或国有农场)土地流转费、农民工资等行为的,不予贴息。

    (三)异地**、委托**和非本币**以及非商业银行取得的**,不予贴息。

    (四)**逾期所产生的罚息,不予贴息。

    (五)企业已享受优惠**利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基准利率50%的**不再贴息。

    (六)同一主体同笔**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同一主体同一会计年度享受各级财政贴息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四、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材料

    (一)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表、付息明细表、过录统计表和基本情况表;

    (二)**主体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到账凭证和利息结算凭证;

    (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需提供有效经营的证明资料;

    (五)以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个人身份获取**的,需提供借款人身份证;

    (六)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营业执照/身份证+表格(申报表、过录统计表、基本情况表)+征信报告(**需用荧光笔标识)+**付息证明+佐证资料”顺序整理资料,装订成册。其中,每笔**按“**合同+付息明细表+借款凭证+付息凭证”依次整理。

    五、武汉市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程序

    (一)贴息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8月15日前,新洲、黄陂、江夏、蔡甸、东西湖和汉南6个新城区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洪山和东湖高新区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中心城区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向企业注册地或者基地(加工厂)所在地申报贴息。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1份,同步提交扫描电子版。

    (二)贴息审核。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业经营主体所报送的申报材料,确保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合规。同时,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优惠**贴息、中小微企业纾困**贴息等其他**贴息的查询查重工作。

    (三)资金拨付。各区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业主管部门函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贴息资金拨付工作。

    六、监督管理

    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处室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资金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要及时将**贴息基本情况汇总表(Excel电子版、盖章纸质版)报市级备案。对于未如期完成**贴息工作、未及时报备基本情况、未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的区,下一年度将缩减预算资金安排。

    加强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管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有虚假、重复申报等现象发生,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农业经营主体要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和农业生产经营基础工作,及时提供各级部门要求的数据、材料,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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