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还需要适合工业应用,即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外观设计由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三个设计要素及其组合构成。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外表出现的包括产品名称在内的文字和数字应当作为图案予以考虑,而不应当考虑字音、字义。
色彩 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在侵权比对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通常被划分为技术特征一样,外观设计在侵权比对时,也通常被划分为设计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66条规定,设计特征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具有完整性和可识别性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即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
设计特征并非设计理念,也不是从外观设计中任意截取的点、线、面。如果截取的部分相对于该类产品并非物理可分离,也不具有自然区分的独立视觉效果,则该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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