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兑现!2021年度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奖励汇编及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
2032年兑现2021年度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请各相关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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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文件
《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二、申报类别及清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2,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请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证书或《省科技厅关于公布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的复印件。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2),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获批文件复印件。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2),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获批文件、2020年省资金到账证明材料(盖章)。
(四)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额国家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加并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获批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获批文件复印件。
(六)科技成果登记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果登记证书。
(七)高新技术产品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获批文件。
(八)鼓励企业创办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获批文件复印件。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省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
申报清单:
1.《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3.获批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申报材料截止日期:2023年3月3日。
四、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申报材料按申报类别分开报送(注:一个申报项目填写一张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份(建议企业自行留存1份),同时报送《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电子版。
(二)请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按照要求报送至慈湖高新区科技局审核,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奖励。
(三)请企业申报奖励时务必确保无信用问题,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奖励,并在三年内取消其享受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已资助的金额如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慈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3+1”主导产业体系,全力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园区整体创新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适用于工商、财税、统计关系均在慈湖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高新区节能环保及新材料、电子通信、智能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违规、侵权、违法及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等行为的,不予扶持。
二、科技创新奖励内容
(一)提升企业产业创新能力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市级15万元,区级2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次年获市级推荐并参加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本条款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可重复享受)。
2.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级政策之外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市级政策之外给予2万元奖励。对省级、市级绩效评价获优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以及省科技攻关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1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对立项的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未配额国家经费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加并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项目,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在市级政策之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三)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每登记1项符合省厅加权数科技成果范围的科技成果奖励企业0.3万元,每登记1项其他类别科技成果奖励企业0.0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0.2万元/件奖励。
(三)优化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7.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加速器或孵化器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在市级政策之外对认定为市级科技加速器或孵化器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在市级政策之外,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8.对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省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
9.对经项目评审且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自用房启用之日起,前两年免收房屋租赁费,第三、四、五年减半收取。每户企业减免面积不超过500 m,对超出500m以上的部分面积按规定收取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在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高新区留存部分,由高新区给予企业70%奖励给予孵化器30%,作为孵化资金。扶持期限自企业入孵化器年度起,至企业退出年度之内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最长不超过五年。税收奖励政策与以上房租减免政策不可同时享受,三年内企业注册地不予变更。
10.鼓励孵化器毕业企业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参照招商引资政策,一事一议。
11.对国家重点高校或大院大所在高新区建立的产业创新研究院等重大创新载体,扶持费用一事一议。
12.对当年完成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申报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的,在市级政策之外,给予2万元启动资助;对获批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对当年新获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按1:1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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