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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分为知识产权公共项目和部门项目,专门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公共项目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普惠性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和担保补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援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等;
(二)竞争性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 转化等;
(三)辅助性工作项目。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力援助) 和为实施公共项目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宣传培训、评审评价、 平台运维等辅助性工作;
(四)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 部门项目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含知识产 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宣传培训、对外交流、法律服务等经常性业务支出。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 突出重点、适当补助、注重绩效原则。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主要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设置绩效目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公示和绩效自评,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一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和担保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和担保补助。
第六条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质押 获得融资,申请对其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每年公共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补助周期内已还本付息;
(二)已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手续;
(三)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贴息资金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企业单笔融资贴息标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 40%,融资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属混合质押的,以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出质占比及放贷银行(有审批权限的分行或支行)出具的知识产权抵押占比证明,按比例给予贴息。
第八条 投保人申请对其购买的知识产权质押保险给予保险费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购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保险;
(二)融资**已实际到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三)保险针对质押融资**部分的担保比例不低于 20%, 且单笔保险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
第九条 保险费补助标准为投保人年度内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 50%,单笔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业务的银行及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机构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合作协议;
(二)设立或开发了知识产权质押保险产品,年度内完成知识产权质押**额(组合质押应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额)超过 2000 万元且**笔数在 5 笔以上(含 5 笔)。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补助标准为:年度完成知识产权质押**额(组合质押应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额)超过 2000 万元且**笔数 5 笔以上(含 5 笔)的,分别给予 5 万元补助; 额度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且**笔数 10 笔以上(含 10 笔)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补助;额度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 元)且**笔数 15 笔以上(含 15 笔)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补 助。同一家银行或保险公司年内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二条 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申请担保机构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为企业提供了间接质押融 资且资金已实际到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补助标准为:为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单笔融资额度在 500 万元以下的每笔给予 1 万元补助;单笔融资额度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的每笔给予 2 万元补助。单笔融资为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应按组合担保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同一家担保机构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二节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援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给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援助)。
第十五条 申请资金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长沙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撤诉裁定书和撤案决定书除外) 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资金援助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但涉及专利无效和商标复审等确权类程序的费用除外。
第十七条 资金援助分别按以下标准支持:
(一)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累计援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 过 20 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累计援助不超过 50 万元;
(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同一 申请人每年度累计援助不超过 10 万元。
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及以上的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二)被列为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三)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或者由境外法院等裁判机构管辖的案件。
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及以上的案件:
(一)申请人为规模以上企业;
(二)争议标的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三)被列为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四)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资金援助优先支持发生重大涉外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法人、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法人、未获得过我市知识产权资金援助的企业法人。
同一申请人每年度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金援助的案件不超过 10 件。
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只给予一次资金援助。
第三节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调解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知识产权调解员队伍;
(二)经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成功签订调解协议,并按要求制作规范的调解案卷;或者调解员为纠纷化解做了相应工作,虽未能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有相关受调解委托及开展调解记录案卷;
(三)申请人调解案件未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纠纷,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一般知识产权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且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 500 元;
(二)复杂知识产权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且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 1000 元;
(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签订调解协议,且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助 2000 元;
被评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调解案件 每件增加补助 4000 元。
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经调解员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 且调解协议涉及的和解金额低于 5 万元的纠纷。
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
(一)经调解员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涉及的和解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20 万元以下的纠纷;
(二)双方企业知名度高,媒体广泛报道或社会、行业关 注程度高的纠纷。
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
(一)经调解员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涉及 的和解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纠纷;
(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给予调解工作补助 5 万元。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调解成功案件达 200 件以上(含 200 件),另有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 300 件以上(含 300 件)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 400 件以上(含 400 件)的。
第四节 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补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技术属于先进制造领域,重点支持高端制造、 超级材料、生命健康技术、5G 通讯等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自创区 JMRH 项目和近三年内列入年度市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二)项目核心技术专利质量较高、布局合理、权属稳定。 围绕该项关键技术至少拥有 1 件以上有效基础或原始组合核心专利,拥有支撑性、延伸性、竞争性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或者围绕该项关键技术近两年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0 件、PCT专利不少于 3 件;
(三)项目转化运用成效显著,专利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 1 亿元,或者属于市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和社会影响力;
(四)项目资助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运营意识较强,管理体系完善,具有较强的专利分析、运营和保护能力。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或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 秀奖)、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或属于自创区 JMRH 项目承担企业以及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成效明显的企业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
第二十六条 近 3 年内承担过长沙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企业或技术领域与前期已培育过的项目相同、相近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五节 重点产业专利导航补助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给予重点产业专利导航补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重点产业专利导航补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技术领域属于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22 个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等重点产业;
(二)专利分析团队成员中至少应有 2 人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1 人具有申请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项目申请人至少在九国两组织(中国、美国、日本、 德国、英国、法国、瑞士、韩国、俄罗斯、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资源中进行检索分析。通过行业专利布局态势分析了解相关领域技术现状、分析竞争对手,掌握行业内专利雷区和专利空白区分布情况。通过专利申请态势分析、专利技术生命周期分析、技术功效矩阵分析、技术路线分析和技术未来发展方向分析,明晰所属行业的专利技术申请趋势、布局态势和技术发展路线,提出对产业创新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建议,形成相对细化的产业发展、创新驱动、专利布局导向目录,绘制产业专利导航图谱集,形成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以及成果摘要,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
(四)项目申请人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研讨交流和产业导航分析报告推送。主动对接相应产业链牵头园区和产业链办公室, 召开产业专利导航交流研讨会,交流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产业发展态势、最新技术成果、专利布局重点和侵权风险点并听取产业专利导航的意见建议,免费向相应产业链企业发布推送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定向开展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优先支持。
第二十九条 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每个项目补助 20—40 万元。
第六节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补助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对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给予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补助,包括海外保护策略研究项目和海外预警两个项目。
第三十一条 申请海外保护策略研究项目补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个单位(不超过 3 家)联合申请的,应明确主持单位;
(二)申请单位或其联合申请单位至少拥有九国两组织(中 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韩国、俄罗斯、 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资源和国内外包括但不限于图书、期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标准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非专利文献资源;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项目研究人员相对稳定,具有独立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外文翻译能力;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证书、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具有知识产权或经济相关领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 2 人;
(四)能结合长沙重点产业实际,定期面向长沙市重点产业、企业发布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数据库、维权指引和典型案例;及时定期收集我国企业在相应国家和地区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及时掌握我市企业在相应国家和地区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进行重点跟踪、研究和分析,提出长沙市相关领域企业的应对策略等, 推动提升长沙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三十二条 申请海外预警项目补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健全,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经费、相关人力资源条件等保障投入;
(二)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有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或者主导产品已经走向海外,存在海外投资建厂、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
(三)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四)愿意将海外预警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资金预算确定,每个项目补助 20—30 万元。
第七节 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机构给予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补助。
第三十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补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管理体系较为健全,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所在地区县 (市)政府有扶持政策,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地理标志商标核准注册或地理标志产品获批三年以 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积极参加展会或组织相关宣传、推介活动,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三)地理标志实际运用情况良好,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品质优良,产业带动能力较强、市场占有率较高,在促进产业发展、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上年度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产品销售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四)地理标志保护能力较强。制定了打假维权制度,构建了打假维权网络,积极开展地理标志打假维权行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每个项目补助 10—20 万元。
第八节 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补助
第三十七条 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补助项目主要包括: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专门机构建设项目、高校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表彰项目、高校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资助项目等 4 类。具体支持对象、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按照《长沙市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项目实施办法》 (长知发〔2020〕18 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知识 产权公共项目预算批复,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发布普惠性补助项目和竞争性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公开申报,公开申报期限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辅助性工作项目和部门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不组织公开申报。
第三十九条 公开申报截止后,由市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项目从以下几个方面集中进行审核:
(一)项目申请人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二)申请材料纸质件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三)项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足以证明符合申报条件;
(四)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申报程序;
(五)项目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竞争性补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随机抽取或邀请有关专家,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普惠性补助项目可不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十一条 普惠性补助项目和经过专家评审的竞争性补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召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各项目承担人和资金补助额度,报市政府审批。
预算资金额度不足以按照本办法前述补助标准补助的,可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四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局网站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再次复审。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其中:项目资金分配到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或区县(市)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直接下达;项目资金分配到非财政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至市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资金分配 方案,下发项目确定文件。并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指标发布项目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款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项目承担人。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人应在项目资金拨付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拨款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主动放弃的,市知识产权局将情况进行公示后上缴资金至国库。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不定期督查或抽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人收到相关款项后,应设置专项核算账簿,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当组织项目绩效自评, 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自评报告。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承担人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 并收回资金。
第四十七条 已立项项目尚未验收结项的,不得再给予同类项目支持。
项目申请人不得申报同一批次 2 个以上(含 2 个)竞争性项目。
第四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知识产权公共项目:
(一)申请材料严重不实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检查或督查的;
(三)不按要求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重点绩效评价的;
(四)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 法性、有效性负责。项目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财教 〔2018〕13 号)、《长沙市知识产权补助实施细则》(长知发〔2018〕17 号)同时废止。原有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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